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文件
深集拖协[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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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
市交通局:
针对部分船公司将于2009年5月15日起,在收取打单费的同时,每条柜统一加收人民币15元的封条费一事,我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认为,集装箱封条是船公司为自己承运其客户货物,以给箱门施封,因自身需要而提供的随箱器具。这个封条亦附集装箱上船并疏运到目的地收货人手上,所以,对于这个封条,无论是其作用还是拥有权都与公路拖车运输公司无关,断无理由要集装箱公路拖车运输企业支付封条费。
一直以来,一些船务公司利用他们的优势地位,巧立名目向无关的第三方(拖车企业)收取打单费(或设备交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船务公司的这种利用便利地位强行收费的做法侵害了我会员企业的利益,是典型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前,在整个外贸产业欲振乏力的被动情况下,部分船务公司作为贸易链的参与者和服务供应商不思与其它行业携手并肩,共度难关,反而设法欺压下游行业,不顾他人死活,此行为已引起我行业十分愤慨!
鉴于船公司的这种行为,我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一、向政府相关部门去函反映情况,请求及时提前进行干预;
二、向准备收取封条费的船公司发出严正声明,要求其不得向拖车企业收取封条费;
三、召开理事会,决定下一步的抵制工作,做好对媒体、客户、相关行业的宣传工作;
四、如果船公司仍执意收取封条费,我会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强行收取封条费的船公司负责。
深圳市集装箱运输拖车协会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情况反映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市维稳办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
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秘书处 2009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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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吴强 核稿人:许晓明 (印7份)